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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》中有关事项的说明<p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、教育厅(局)、公安厅(局)、外办,国务院各部委,中国科学院,中国社会科学院,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:<br />
国家教育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外交部《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》(教留[1993]50号,以下简称50号文件)已经开始施行。根据一些部门和地方的要求,对该文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<br />
一、50号文件规定“个别人确需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留学,派出主管部门从严审批,并商发照机关审发”。经研究,下列人员可继续持用因公普通护照:<br />
1、学术和社会地位较高的高级访问学者,如科学院院士、高等院校的院校长或其他相当于这一级别的人员.<br />
2、前往国家(地区)要求必须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派留学人员.<br />
军队系统派出的留学人员,一般应申办因私普通护照,护照中“身份证号码”一栏可不填;个别人员有特殊需要的,可申办因公普通护照。 <br />
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申办因公普通护照,仍按有关规定持用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》(即JW102表)进行办理。 <br />
二、50号文件中有两处使用“主管部门”,即“....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.....”和“.....持派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”。鉴于各部委、地方的单位公派留学工作涉及多个主管部门,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就文件中“主管部门”含义提出问题,经研究,明确如下:<br />
1、50号文件只规定了改变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持用护照种类,并未改变公派留学人员的审批程序(50号文件规定“公派留学人员原审批程序不变”)。单位公派留学人员仍应按50文件执行以前的办法办理“出国留学任务批件”(此批件号用于填写JW108表的有关内容)<br />
2、为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申办签证的公函事宜,应由出具出国留学任务批件的部门办理。<br />
《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》涉及的部门多,情况比较复杂,请部委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 ,通力合作,认真按文件要求办事。执行中有何新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教委留学生司、公安部六局及外交部领事司反映。</p>
<p align="right"><br />
国家教育委员会留学生司(章) 公安部六局(章) <br />
外交部领事司(章) <br />
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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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作者:不详]
[日期:09-02-2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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